行业服务

有线广播电视工程服务认证实施规则
来源:广播电视规划院    时间:2020-12-23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有线广播电视工程服务认证。

认证依据的法律法规、行业管理部门规章、标准或规范性文件等认证准则,详见有线广播电视工程服务认证目录。


2. 认证模式

现场检查(必要时)+特性检测(必要时)+获证后监督

其中:

现场检查是指必要时在申请机构办公场所或其提供服务的场所,对其所提供的服务的管理能力进行现场审核的过程。

特性检测也称服务特性检测,是指在必要时对申请机构提供的服务特性进行相关检测的活动。申请机构所提供的不同类型的服务特性要求,见具体的服务认证准则。


3.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与环节

3.1 认证范围

按申请机构提供的有线广播电视工程服务进行认证。

具体由申请机构提出,本认证机构根据具体的服务认证准则界定。

3.2 认证申请

申请时,申请机构需提交如下信息:

(1)基本信息,内容主要为申请机构基本情况;

(2)营业执照等法人实体的证明文件;

(3)财务审计报告(必要时);

(4)办公场所及必要的仪器设备证明;

(5)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未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申请机构需提供机构设置及技术、安全、质量、人事、财务、文档等管理制度文件;

(6)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简历、聘任文件、毕业证书、资格证书、职称证书;

(7)工程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资格证书、职称证书、社会保险证明;

(8)完成的工程业绩证明(必要时)。

(9)提供可以体现服务管理流程的证明材料(必要时)。

3.3 现场检查(必要时)

现场检查由本认证机构组织工作组实施。工作组由通过本认证机构组织获得中国认证认可协会服务认证审查员资格的人员,或本认证机构认定的其他具备专业能力的人员组成。

3.3.1 现场检查内容

进行现场检查时,重点核实以下内容:

(1)对照申请信息核实申请机构的基本情况;

(2)核实营业执照等法人实体文件;

(3)核实申请机构申报信息的真实性;

(4)对照具体的认证准则,核实申请机构的服务能力与认证准则的符合程度。

3.3.2 覆盖范围和现场检查时间

现场检查应覆盖申请机构提供服务的主要场所。

现场检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服务的范围、服务提供方式、服务场所数量等确定。具体时间应与申请机构进行沟通确认。

3.3.3 现场检查结论

现场检查结束后,工作组出具检查报告,提交本认证机构。

因各种原因现场检查终止,工作组出具相关说明,提交本认证机构。

3.4 特性检测(必要时)

特性检测依据具体的服务认证准则的要求,由本认证机构签约实验室进行。

3.4.1 检测内容

按照具体服务认证准则执行。

3.4.2 服务特性检测结论

检测结束后,检测机构出具服务特性检测报告,提交本认证机构。

因各种原因检测终止,检测机构出具相关说明,提交本认证机构。

3.5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本认证机构负责组织对申请材料、现场检查、特性检测结果、认证专家委员会评审结果进行综合评价。

评价合格的,由本认证机构对申请机构颁发认证证书,每一个申请的服务颁发一个证书。

评价不合格的,认证终止,不颁发证书。


4 认证证书

    有线广播电视工程服务认证证书有效期为3年,临时认证证书有效期为1年。

有线广播电视工程服务认证证书与年度监督合格标识配合使用。


5  获证后监督

在证书有效期内,本认证机构对获证机构实施定期监督和特殊监督。

5.1 定期监督

定期监督自获证之日起,每12个月需进行一次。

定期监督采取文件审查方式进行。获证机构提交“自查报告”及相关信息,本认证机构对提交的报告进行审核。

未通过审核的,实施特殊监督。

5.2 特殊监督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实施特殊监督:

(1)出现特大或重大事故问题的。

(2)获证机构因变更组织机构、提供服务的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时。

(3)未通过定期监督的。

特殊监督时,需实施现场检查(必要时)和服务特性检测(必要时)。

特殊监督不合格视为获证后监督不合格。

5.3 监督结论

定期监督结果审核合格,保持证书有效,证书加贴监督审核合格标签。

特殊监督结果审核合格,保持证书有效;特殊监督审核结果不合格,暂停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并由认证机构通知获证机构进行整改;整改仍不合格,撤销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整改合格,恢复证书和标志使用。

在特殊监督中,属于由定期监督不合格而实施特殊监督,并在特殊监督中审核结果合格的,视为定期监督合格。

5.4 其他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认证证书将被立即撤销:

(1)在提交的材料和现场检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证书的;

(2)出借、转让证书的;

(3)篡改证书内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