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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线广播电视工程建设和服务能力评定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中国广播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广播电视信息网络委员会    时间:2025-02-18

有线广播电视工程建设和服务能力评定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有线广播电视行业的科学管理,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维护有线广播电视工程市场秩序,保护工程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工程单位建设、服务与管理的能力,同时规范有线广播电视工程建设和服务能力评定(以下称能力评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十四五”文化发展规划》《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搞好已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续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有线广播电视工程市场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能力评定”是指由中国广播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以下简称中广联合会)立足于行业自律、自愿申请为前提而组织开展的第三方评定活动 ,是根据《有线广播电视工程能力要求》系列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按照规定的程序,对有线广播电视工程单位建设和服务能力进行评定的活动。其评定结果供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作为选择有线广播电视工程单位的参考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有线广播电视工程建设和服务”是指有线广播电视工程的建设及维护过程中的项目服务。有线广播电视工程是指为广播电视各类业务的传输而实施的传输线路及配套设施建设、设备安装等,包括有线广播电视前端平台工程、有线广播电视干线传输网系统工程、有线广播电视接入网系统工程、有线广播电视网维护工程、有线广播电视业务管理系统工程、有线广播电视数据网系统工程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能力要求”是指工程单位提供有线广播电视工程建设和服务应具备的能力,包括经营状况、工程业绩、专业人员、技术装备、工程质量、单位信誉、内设机构和管理水平等方面的综合评定。

第五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从事有线广播电视工程建设和服务等经营活动的企事业机构均可自愿申请能力评定。

 

第二章  评定原则

第六条 能力评定工作应遵循“自愿、独立、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能力评定是以事实为依据开展的评定活动,科学合理获得客观证据,基于评定证据做出公正决定,不受个人偏见、自身利益、其他利益或其他方面的影响。

第八条 中广联合会对评定活动进行管理,按需对社会公开非保密信息,形成广泛参与的社会化监督机制。

第九条 评定活动的参与组织和个人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行业自律、职业操守等要求,保守相关方商业秘密,合规开展评定工作,不在评定活动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章  评定组织

第十条 中广联合会负责指导并监督有线广播电视工程建设和服务能力评定相关各项工作。

组建能力评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具体指导能力评定工作及相关重大问题的处理。领导小组由中广联合会及广播电视信息网络委员会相关领导与行业专家共同组成。

第十一条 中广联合会广播电视信息网络委员会(以下简称网络委)根据中广联合会的指导要求,全面负责具体管理、协调评定工作的组织实施,制定完善评定工作细则、流程和方法;具体管理、监督评定机构;负责受理并处理相关的投诉、申诉与举报;以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网络委安排专人负责能力评定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技术发展研究、评定工作管理、建设和服务能力评定服务平台(以下称评定服务平台)管理、日常事务联络与处理等工作。

第十三条 在中广联合会指导下,网络委可授权符合评定实施条件且具备相应能力的第三方评定机构实施能力评定,相关情况报中广联合会备案。

第十四条 评定机构负责在授权的范围内开展能力评定工作,包括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符合性和有效性方面进行评定,必要时对申请机构进行质量检测,并出具评定报告和能力等级建议。

第十五条 评定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二)具备开展能力评定工作所需的办公、财务、技术及人员条件;

(三)不从事可能影响能力评定独立性和公正性的经营业务;

(四)原则上应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承担相关工作,且检验检测机构相关的检验检测项目经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

(五)遵守能力评定工作相关规定,接受中广联合会的业务管理和指导;

(六)能够建立有效运行评定工作管理体系,完善评定监督和责任机制,确保所从事的能力评定活动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七)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六条 参与评定工作的人员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行业准则、自律规则,按照确定的工作程序和作业指导开展工作,对评定结论和评定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评定机构及其参与评定人员在能力评定工作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网络委可暂停该机构开展能力评定工作,报请中广联合会后,可视其情节轻重适时停止对该机构的能力评定授权: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二)弄虚作假,索贿受贿或侵犯单位合法权益。

(三)严重失职或严重违反《有线广播电视工程建设和服务能力评定工作管理办法》。

(四)评定机构的管理或业务能力不能持续满足能力评定工作要求。


第四章  评定体系的分类和分级

第十八条 有线广播电视工程建设和服务能力划分严格按照团体标准《有线广播电视工程能力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 有线广播电视工程单位可根据自身条件选择相应级别进行申请。对初次申请级别和后续升级不设定级别和年限要求,满足相应级别要求即可申请。

 

第五章  评定服务平台

第二十条 评定服务平台是评定申请和审核、标准规范、获证单位信息、评定机构名录、评定结果等公开信息发布的唯一平台。

第二十一条 中广联合会授权网络委依托评定服务平台对评定机构的评定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章  申请条件和评定程序

第二十二条 凡有意向进行有线广播电视工程建设和服务能力评定的单位,可根据本管理办法和自身能力水平情况,自主选择评定能力级别,并向评定机构提交申请。

第二十三条 申请能力评定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具备从事有线广播电视工程建设和服务的基本条件。

(二)社会信誉良好,有良好的资信和公众形象,有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近三年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无经营异常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无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满足《有线广播电视工程能力要求》中相应级别要求。

(四)能够提供充分满足有线广播电视工程建设和服务能力要求的真实性、适宜性和有效性证据。

(五)承诺并遵守行业公约,并认同本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能力评定采取线上申请与线下审核结合的模式开展。原则上,评定程序如下:

(一)申请单位可登录评定服务平台提交评定申请;

(二)申请单位向评定机构提交评定资料,评定机构进行文件审核;

(三)文件审核通过后,申请单位与评定机构签订评定合同;

(四)评定机构根据工作计划必要时安排现场评定、施工质量检测;

(五)评定机构根据审核情况出具评定报告;

(六)网络委根据评定机构出具评定报告,定期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申请单位满足能力要求的真实性、适宜性和有效性进行复核,做出最终评定结果。

第二十五条 网络委对申请单位的工程质量进行持续性跟踪并建立质量跟踪档案,必要时抽取一定比例单位的工程进行技术质量检测,作为监督和再次申请评定的质量依据。

第二十六条 申报单位隐瞒重要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评定的,暂停受理,并给予警告,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评定。

第二十七条 评审结束后,最终评定结果将在评定服务平台进行公告,经网络委报中广联合会备案后,由中广联合会向获证单位颁发能力评定证书。

第二十八条 获证单位,自证书发放日起,在每年规定期限内(一般为每年发证日期前三个月到发证日期)进行一次定期监督,通过评定服务平台提交年度自查报告及相关文件,由评定机构对年度自查情况进行真实性和有效性文件复核。评定机构如发现年度自查报告及相关文件存在异议,可对获证单位采取现场复核。

第二十九条 评定机构根据年度自查报告和复核结果,以及掌握的其他公开信息,给出继续保持或暂停、降级、撤销评定结论,网络委经中广联合会批准后,根据监督情况给予相应处理并在评定服务平台进行公告。

第三十条 获证单位可在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再评定申请,再评定程序与初次评定程序一致。

第三十一条 评定机构依据市场原则收取评定服务费。评定机构依据国际惯例向中广联合会支付标准的知识产权使用费。

 

第七章  证书管理

第三十二条 能力评定证书经中广联合会确认后颁发,同时带有中广联合会能力评定统一标识与评定机构信息,证书信息可在评定服务平台查询。证书自颁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按照《有线广播电视工程能力要求》分级确定。

第三十三条 在证书有效期内,不能按时提交年度自查报告和接受监督的获证单位,视其自动放弃,证书失效。

第三十四条 获证单位证书期满未提出申请,或再评定不符合要求的,其证书到期后自动失效。

第三十五条 证书仅限于获证单位使用,禁止转借、转让和挂靠。

第三十六条 获证单位发生以下情况时,网络委报请中广联合会后,将撤销其证书:

(一)被注销或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拒绝配合中广联合会及网络委对有关事项的询问和调查,或提供虚假材料及信息;

(三)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或业务活动不符合法定要求并造成严重影响;

(四)其他要撤销证书的情况。

第三十七条 撤销证书前,网络委应告知相关评定机构,由评定机构通知该单位,如该单位有异议,可通过评定机构向中广联合会或网络委提出复议,网络委应及时将复议结果通过评定机构告知该单位。

第三十八条 证书撤销后,网络委应及时在评定服务平台上予以公布。

第三十九条 证书有效期内,如证书记载事项发生名称、地址等一般信息变更,应在变更发生后30日内,向评定机构提交证书变更申请及材料;如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或重组等重大事项变更,应在变更发生后90日内,向评定机构提交重大变更申请及材料,评定机构需进行重大变更事项现场评定。核实无误后,中广联合会换发证书,并在评定服务平台上更新相关信息。

第四十条 证书有效期内,获证单位遗失证书,应按要求发布遗失声明,向评定机构提交证书遗失补发申请,评定机构核实无误后,由中广联合会补发证书。

 

第八章  监督管理、投诉和罚则

第四十一条 能力评定工作接受中广联合会的指导和监督,网络委负责对评定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受理并调查处理相关投诉、申诉与举报。

第四十二条 网络委具体为获证单位建立信誉档案,对其市场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实事求是,加强审核,及时处理,定期公告。

第四十四条 评定机构应对评定活动全过程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记录应当真实、准确。网络委可通过共同现场检查、抽查、飞行检查及其他可行方式对评定机构及其评定活动进行监督,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核查。

第四十五条 申请单位对评定机构出具的评定结论或最终评定结果有异议,可向中广联合会或网络委提出复议,网络委应及时受理并进行调查,将处理结果书面回复该单位。

第四十六条 申请单位认为评定机构未遵守本办法或评定相关规定,并导致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向中广联合会或网络委投诉。

第四十七条 单位在初次评定、再评定、获证后监督以及证书变更等活动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或不配合执行本管理办法等行为的,或存在涂改、伪造、租用、借用证书等行为的,网络委报请中广联合会后,可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降级、暂停和撤销证书。处理决定应及时通知相关单位。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广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